近日,國務院對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覆,同意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的調查處理結果,認定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對48名責任人分別給予紀律處分,對涉嫌犯罪的15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13年11月22日10時25分,位於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發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會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衝到路面。原油泄漏後,現場處置人員採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山東省、青島市、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不深入不細緻,管道保護、規劃、市政、安監等部門履行職責不力,事故風險研判失誤。
  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規規定,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運銷處處長裘冬平、安全環保監察處處長廖達偉、濰坊輸油處處長兼副書記靳春義,青島市黃島區委辦、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管委辦公室副主任兼應急辦主任汪嘯,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監局副局長李寶三、石化區分局局長任獻文等15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國務院責成山東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團公司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青島市人民政府向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國務院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工作防範措施建議,要求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訓,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保障油氣管道安全運行。科學規劃合理調整佈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和應急處置水平。
  據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
  部分被處分人員
  傅成玉:中石化集團公司董事長、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長,行政記過處分。
  王天普:中石化集團公司總經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長,行政記大過處分。
  李春光:中石化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中石化股份公司總裁,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王永健:中石化股份公司副總裁、安全總監,行政記大過處分、免職。
  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書記,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錢建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總經理 ,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張新起: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副省級),行政警告處分。
  牛俊憲:青島市委常委、副市長,行政記大過處分。
  張大勇:青島市委常委、開發區工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孫恆勤:青島市開發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薛凌:青島市開發區安監局局長,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據新華社  (原標題: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和青島市市長張新起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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