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對消費者強烈關註的汽車和網購行業進行解讀後,今日將推出“秘書長談新《消法》”的最後一期,本期,市消協秘書長莊衛兵將針對大家同樣非常關心的金融行業,對新《消法》實施後的變化進行解讀。
  以前不少用戶都曾經遭遇過這樣的煩惱:家裡的老人到銀行辦理業務,回來已經購買了一款“理財產品”,結果發現購買的卻是一款自己不需要的保險產品,如果提前退保還會損失本金。由此引發的糾紛非常普遍。那麼,在新《消法》實施後,會有怎樣的變化燉純疵厥槌ぴ趺唇舛痢�
  案例1:某消費者到銀行辦理銀行存款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存款不如買一年期理財產品,收益高出銀行存款很多,最高收益可達到10%,但對風險隻字不提,該消費者為之心動,購買了理財產品。期滿後告知收益僅只有2%。
  案例2:銷售人員建議某消費者買一款期限3年的理財產品,只要將錢存滿3年,就會得到高額分紅。一年後,該工作人員打電話來提醒續保,該消費者才瞭解到自己購買了3份新華人壽的紅雙喜新C款兩全保險(分紅型),如果不續保,就扣除30%的退保費。該消費者認為,當時購買時,理財經理沒有跟他講清楚理財產品和保險產品之間的區別,讓他誤以為這款保險產品就是理財產品的一種。
  新《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秘書長解讀>>>
  本條規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也首次明確了為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納入《消法》的調整範圍,要求經營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有助於明確經營主體,解決非現場購物面臨的突出問題;同時要求提供金融服務的經營者要提供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信息,這些信息有助於消費者全面、客觀進行分析和決策;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事前明確,便於發生問題從速解決。
  本報記者 馬玉寶 王鑫 餘力 張婭娜 攝影 劉陽  (原標題:保險當做理財產品賣 新《消法》說: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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